附件3:
青海省红十字会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加强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以及《青海省红十字会预算管理办法》,结合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支出范围是指我会预算经费、专项经费、捐赠资金和代管项目经费等所有经费开支。具体包括:日常运行经费、日常人员经费、暂付款、暂存款、固定资产、材料、专项经费、捐赠资金和代管项目经费等。
第三条 各部室、备灾救灾中心(以下简称各单位)所有经费开支均要按照当年下达的预算方案,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安排、确保重点的原则执行。
第二章 日常运行经费管理
第四条 日常运行经费是指为维护我会各项活动的正常运行,预算安排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暖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取暖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物业费、购置费、固定资产修缮费等。
第五条 各单位日常运行经费开支,按照我会下达的预算指标严格控制。
第六条 各单位经费报销时持有的原始凭证必须是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原始凭证一律要求填写购买单位名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大小写必须相符)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发票)专用章,或单位公章;报销单据上必须注明经办人、证明(验收)人及资金用途。统称办公用品的单张发票要求附清单;非财政收据和白条子(即无财政监制章也无税务监制章)一般不予作为报销单据,特殊情况须附说明并加盖购买单位公章后签署证明人,由本单位责任人审批后报财务事业部审核;1000元以上原则上不得支付现金,只能办理转账。特殊情况,必须在经办人员写出书面原因后经财务事业部负责人审批报销。非当年发票一般不予报销。
第七条 医疗(住院、医药)费按国家统筹医疗管理办法审批核报。
第三章 日常人员经费管理
第八条 日常人员经费是指人员工资、编外人员工资性支出以及劳务费支出。人员工资按人事部门的考勤记录和工资标准造册发放。
第九条 各单位支取各项日常人员经费,必须填写会财务事业部设计的统一表格(一式两份),并由部门领导签字、加盖部门公章,经财务事业部审核后方可支取。
第十条 各种人员经费及补助性支出由各归口管理部室按规定的费用定额标准审批。如,临时工工资(包括三金)、职工探亲费、司机出车补助等由办公室审批;职工困难补助由机关党委审批;劳务费由经费责任人按经费渠道审批。
第十一条 各单位领取各种补贴、津贴、劳务费等必须附详细清单并由领款人本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要求,由财务事业部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往来款项管理
第十三条 往来款项是指我会各项资金运动中发生的暂付、暂存和预付、预收的款项。暂付款只能用于公务性支出。
第十四条 各部室负责人和财务部门按照《青海省红十字会公务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审批暂付款,干部职工在填写“借款单”时,要求逐项填写。暂付款管理应采取专借专用、手续齐全、及时结算和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财务人员督促按时冲报或还款,借款在经济活动结束后两周内结清。
第十五条 预付给外单位的各项工程款、设备款、材料款等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执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决算,经审计后及时结账。
第十六条 办理各种借款,必须由本单位正式职工来财务事业部办理,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人员或聘用人员代为办理。
第十七条 聘用人员和外单位人员一律不得办理借款。
第十八条 财务事业部每年定期按单位和借款人发放催报单。经催报无效的欠款,从欠款人工资中扣回。
第十九条 借款人离会时借款未还清者,不予办理离会手续。
第五章 专项经费支出
第二十条 专项经费是指我会预算安排的用于专项业务经费。包括仓储费、群众卫生救护宣传及培训费、造血干细胞经费、画册印刷费、志愿者经费、网络建设及维护费、培训费等专项经费以及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由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其资金来源包括上级财政拨款、我会自筹和接受赞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