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调出、变卖、盘亏、报废、丢失、损毁),须严格按《青海省红十字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一)各单位无权处置固定资产,需要处理的资产,必须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并附专业技术人员两人以上签署的鉴定意见。处置固定资产单台件账面价值二万元以下的,一次性报废;报损资产的账面价值不超过十万元的,经执委会议审批后,报省财政厅备案;处置资产账面价值超过上述额度及房屋、车辆和大型贵重仪器报财政厅审批处置。
(二)固定资产处置申报程序如下:
1、使用部门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资产处置清单;
2、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技术鉴定;
3、财务事业部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执委会议审批后,上报省财政厅;
4、根据财政厅批复,实物交公物仓,由产权交易市场处置并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省财政厅有要求的,按省财政厅规定执行。
(三)处置收益上缴财政专户。
第八章 经费审批权限
第二十九条 各项经费开支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发生的经费支出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批签字并负有相应的经济责任。财务事业部负责监督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对原始单据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核,对于超出预算和超项目经费的各项支出和不符合财务规定的原始单据,将不予办理。
第三十条 各单位责任人审批时,应注明专项经费支出渠道。凡审批项目不清或审批内容与核报内容不符的,财会人员有权要求退回重新审批或谢绝核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发生变化时,依据新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事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