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预算编制的内容
第十四条 预算由年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五条 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我会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依法取得的用于发展红十字事业及其他活动的各类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我会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我会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我会开展培训及其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捐赠收入,即我会开展救助取得的捐赠收入。
(五)会费收入,即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
(六)经营收入,即我会在业务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如利息收入等。
第十六条 支出预算是在预算年度中我会为完成事业发展目标开展救灾救助救护及其他活动,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的资金支出计划。包括:
(一)基本支出,分为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二)项目支出,即我会为完成事业发展目标和特定的救灾救助救护工作,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安排的年度项目支出。
(三)自筹基建支出,即我会经批准用财政拨款和上级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预留机动经费等。
第五章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预算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一)按照省财政厅的工作部署,财务事业部会同相关部门完成我会的各项基础信息编报工作;并根据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事业计划,提出收支预算建议数,经执委会同意后上报省财政厅。
(二)省财政厅下达收支预算控制数。
(三)我会根据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按照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调整后上报财政厅。
(四)财政厅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八条 预算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一)各部室和二级单位根据我会预算编制的要求,提出本部室专项预算建议方案报送财务事业部。
(二)财务事业部汇总、审核各部室专项预算建议方案,根据财政厅预算批复和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我会年度预算建议方案,报送主管副会长审查。
(三)根据主管副会长意见,财务事业部对预算建议方案进行修改、调整平衡后,报送执委会议审定。
(四)根据执委会议意见,财务事业部对预算建议方案进行再次修改调整,最后由常务副会长签批执行。
第六章 预算的执行与调整
第十九条 预算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各部室和二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在预算执行中,不得发生下列违纪违规行为:
(一)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二)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三)通过政府采购或分散采购的项目,未经批准自行采购。
(四)采取各种手段虚列支出。
(五)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变更预算项目。
(六)其他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各部室和二级单位有权依照我会规定和经过我会批准积极组织收入,并将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务事业部。
第二十一条 支出预算中属于预算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实行政府采购;不属于预算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按审批程序审批后自行组织采购。
第二十二条 财务事业部按照年度预算、事业进度和其他收入收缴情况组织核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控,对无预算及变更用途的资金拒付。
第二十三条 建立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财务事业部对我会的预算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分析、报告,提出改进措施。各部室要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定期向财务事业部报告专项预算执行情况和专项经费支出的绩效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为提高我会预算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逐步建立预算执行绩效考评制度,落实各部室负责人经济目标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