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红十字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青海省红十字会差旅费管理办法》、《青海省红十字会票据管理的若干规定》、《青海省红十字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等四个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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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红十字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会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青海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按国家规定分为六大类,各归口管理部门均按此分类进行管理,不得随意改变。
(一)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交通工具;
(三)专用设备:仪器仪表、电子设备、文体设备、标本模型、工具量具及器皿;
(四)一般设备:机电设备、印刷机器、卫生医疗器械、家具、行政办公设备;
(五)图书;
(六)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等。
第五条 我会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六条 我会应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办公室,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财务事业部对全会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我会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参与设备和物资采购,零星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三)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分类明细帐;定期做好与归口管理部门的账账核对工作;
(四)参与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
(五)组织我会的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
(六)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
(七)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第八条 固定资产按资产分类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室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账务登记工作。图书由会机关党委管理;其他资产由会办公室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我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归口管理资产管理办法;
(二)汇总使用部室上报的资产采购计划,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财务事业部审定;
(三)组织未纳入政府采购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等工作;
(四)登记归口管理资产的固定资产明细帐;并于每季度最后一周完成与使用部门及财务部门的对账,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五)组织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清查、维护和统计等工作;
(六)提出资产调剂、配置方案,并报请国有资产办公室批复后组织实施;
(七)根据使用部室的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执委会议审议;
(八)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和登记工作。
第九条 使用部室负责所使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登记工作,配备兼职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部门的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制度;
(二)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帐,定期做好与归口管理部门的账实核对工作;
(三)申报本部室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参与与本部室相关固定资产购置采购、验收等工作;
(四)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保管、维护和报告工作;
(五)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
第三章 固定资产购置、验收和计价
第十条 根据我会的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使用部门提出资产购置计划,归口部门编制资产购置计划,财务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第十一条 我会各部室购置固定资产适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实行政府采购,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由我会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采购。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采购及验收活动均由纪委、财务、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室相关人员共同完成。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购置购建完成后,按财务制度规定价值量范围和方法计价。
第十四条 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帐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十五条 加强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经财务部门审核,执委会议批准后执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及时、足额地上缴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核算管理。
第十七条 我会实行固定资产赔偿制度,对非工作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折余价值如数赔偿;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五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十八条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帐、卡、物相符。
第十九条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报经批准后按相关规定作出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对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定资产盘盈盘亏的相关责任人视其情节作出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处置固定资产按以下权限审批:
处置固定资产单台件账面价值二万元以下的,一次性报废;报损资产的账面价值不超过十万元的,经执委会议审批后,报省财政厅备案;处置资产账面价值超过上述额度及房屋、车辆和大型贵重仪器报财政厅审批处置。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资产处置清单;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技术鉴定;
(三)财务部门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执委会议审批后,上报省财政厅;
(四)根据财政厅批复,实物交公物仓,由产权交易市场处置并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省财政厅有要求的,按省财政厅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达不到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低值易耗品和材料明细帐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备灾救灾中心固定资产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事业部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